小孩打架 大人們賠錢 92.09.06(六) 每年的漫長暑假假期中,在傳播媒體上時常出現有青少年集體鬥 毆事件,結果,鬥敗的一方就會告上法院,自己遭判刑不說,還會牽 連到父母跟著賠錢! 雖然,每年暑假剛開始,警政與社政單位都會呼籲社會大眾,為 子女們在假期中安排正當的活動,以免他們暫離課業就無事可做,此 時即會受到外力引誘,做出為非做歹以及聚眾圍毆事件,最後弄得鬧 上法院請求法官來解決,自己被判刑、留下犯罪前科不說,在民事官 司上,更連累父母要貼償對方送藥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失。 最近,南北兩地法院都審理小孩打架判令父母連帶賠錢的案例, 現在提出來談談,使為人父母者應有所警惕,在假期中隨時要留意子 女的言行與交友狀況,以免他們遭不良外力所誘為非作歹,而毀了前 途! 第一件是發生在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凌晨,家住高雄縣大寮鄉陳 姓、曾姓、王姓及郭姓少年等人,因為傳說『勇仔』的友人,遭同縣 鳥松鄉仁美地區的飆車族毆打,而起意尋仇,便與另五名男子在寮鄉 仁愛路一土地廟前聚集,各自攜帶球棒、武士刀等。 此時陳姓少年得知該飆車族,聚集在大寮鄉中莊廟前,於是集體 前往鬥毆,雙方共有廿多人打成一團,其中對方的葉姓于混亂中,被 打頭、胸等處重傷,送醫不治。事後,全案經警方偵破,將陳姓少年 等四人移送法辦,並被少年法庭依殺人罪,判處四名少年有期徒刑各 十四年。 死者的父親不甘獨子被殺害,於一審判決後,向涉案四少年家長 提出索賠三千三百萬元,這件民事賠償經過一、二審審理後,高雄高 分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判決四名少年及 家長應連帶賠償一千萬精神慰撫金及卅萬元的喪葬費。 第二件是去 (九十一)年十月底發生在台北市,有一名就讀某商 職一年級的楊姓同學,在教室裡因故與同學發生爭執,進而出手打人 ,造成林姓同學顏面瘀傷及左眼結膜與眼臉挫傷,事發告上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審理時,被害人林生及其父母獲判賠精神 慰撫金四萬元,但楊家不服提起上訴,在法院二審庭訊時,被控傷人 的楊姓少年供稱,當時和對方本來在玩,後來因故吵起。當時楊生問 林生是不是要單挑,對方答應後他才出拳的。法官因此認為楊生與人 爭執時,明顯有識別能力,仍對他人造成傷害,自應負賠償責任,而 對方因治傷尚在休學中,精神必定受到痛苦,因此判決楊生與其法定 代理人,應連帶賠償對方精神慰撫金等共計七萬七千元。 法界人士說,由於青少年尚未成年,在法律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界人士表示,上述兩案的少年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有關 民事賠償,法官判決他們和父母應共同負擔賠償責任。有了上述兩個 案例,為人父母者應引為殷鑑,於平時及假期中要隨時留意子女交友 與在外言行,以免孩子在外闖禍,也連累到自己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