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豬肉不可販賣 91.5.18.(六) 政府相關單位為維護國人的健康,對於因疾病死亡的生畜,如雞 、鴨、豬、牛、羊等等,都應依法銷毀或掩埋,更不得將這些病死生 畜宰殺處理後,拿到市場販賣,否則就會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而且 刑責很重! 在去(九十)年二月間,由檢警人員在屏東縣崁頂及竹田鄉查獲 的販賣病死豬案,屏東地檢處檢察官花費一年的時間偵查後,於日前 偵結,將涉案的九人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常業訴詐欺罪嫌提起 公訴,檢察官除對他們具體求刑六年外,並對其中四人要求法官給予 強制工作處分。 有了這件案例顯示,因病死亡的豬隻等,都應依法處理切不可私 自宰殺出售肉品圖利,以免危害到消費者的健康,事發後,還會吃上 一場官司,想想看,划得來嗎? 家住屏東縣候姓三兄弟,施姓兄弟二人以及林姓男子等共九人, 原以養豬及向各養豬戶購買淘汰老母豬宰殺出售他人為業,而各養豬 戶如有病死豬隻,依規定都應送往屏東縣長治鄉一家化製廠處理後製 作肥料,嚴禁這些病死豬肉品流入市面。 但是,由於同業競爭關係,候某等人為加強對各養豬戶的服務, 即表示願意代各養豬戶處理病死豬隻,經各養豬戶同意後,於是僱用 陳姓男子前往各養豬戶,將病死豬隻運走。由於病危未死及剛死不久 的豬肉質還很「新鮮」,候某等人就動起販賣病死豬肉圖利的念頭。 乃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起,以每隻五百元的價格向養豬戶收購病死豬 ,再由他們分別在崁頂及竹田鄉租下了魚塭,表面上以飼養石斑與鱸 魚的名義,將收購已腐臭的部份豬肉切碎養魚,較新鮮部份,則分切 包裝後,出售給不知情的食品加工業者,經製作肉鬆及炸排骨後,再 販賣給消費者食用。 由於收購來的病死豬太多,一時無法全部出售,於是將分割、包 裝後肉品,運至屏東市一家冷凍公司冰存,然後再慢慢的銷售。 這件販賣病死豬肉案,直到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凌晨,候姓男子等 人又在屏東市大成路一處豬舍宰殺處理病死豬時,被警方據報派員前 往當場查獲。 接著,又經檢察官會同警方人員,分別在崁頂及竹田鄉查到未出 售的病死豬肉,並將其他涉案人也先後逮捕,由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 提起公訴,九名被告中有六人被檢察向法具體求刑六年,還有四人被 要求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卅二條規定,販賣病死豬肉品者,可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金;常 業詐欺罪,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五千元以 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政府為維護國人的身體健康,才制訂食品衛生管 理法,規定有礙人體健康的食品,不得製造、販賣,病死豬製品是無 法通過衛生主管單位檢查的,當然無法販賣,前述的這件病死豬案, 是值得社會大眾警惕的。 衛生主管單位人員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一定要注意包裝 是否完整,製造日期以及其他標示,若是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者,切 勿購食,以免影響到自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