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錯人名譽受損、法官判賠  -兼談國家賠償法- 91.1.19.(六) 「人權」,在害法中是受到保障的,任何人不得侵害,否則就違 法了,在南、北台灣曾分別發生轟動一時的抓錯嫌犯案,結果這兩個 抓錯人的警察單位,一個遭到法官判決賠錢;另一執行「辦案」的員 警遭法官判刑三月,還有二百萬元的國家賠償! 這兩件警察抓錯人案發生後,各該主管人員都往被害人家中致歉 ,但被害人仍於事後提出告訴。 有了這兩件案例,警方今後辦案時可以「大膽假設」,但要「小 心求證」,以免抓錯人與冤枉好人,要是因求好心切而吃上官司,那 就划不來了;若社會大眾不幸遇到類似情形,除了提出有利事證及據 理力爭外,事後更要謀求法律幫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這兩件抓錯人案,南部的是發生在台南縣,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間有一陳姓退伍軍人被人殺害,至同月廿四日管區的警察分局調查認 為,位在該縣官田鄉服役的兩名黃性與一名宋姓的軍人涉有重嫌,於 是前往部隊帶回調查,並根據方姓主嫌的供述,卻不採信他們不在場 的證明,將他們一併移送軍方偵辦,並經軍事檢察官羈押卅九天後, 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至此才獲釋。 這三名軍人事後認為名譽受損,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起訴,要求 警方經予國賠償。案經法官調查審理後,以警方偵辦過程卻有疏失, 於是判決台南縣警察局應賠償三人各廿五萬元。 三名軍人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也認定警方在偵辦殺人案 有疏忽,才造成三人名譽受損,尤其其中的黃姓軍官因此被取消當年 國軍楷模資格,受害更深,於是改判警方應賠黃姓軍官四十萬元,其 他兩人仍各賠廿五萬元,該案到此定讞,不得再上訴。 另一件是發生在台北市,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九日有一吳姓婦人 家中發生強盜案,兩天後,管區士林警察分局帶回簡姓少年偵訊,他 因未涉案不認罪,引起該分局吳姓刑事分隊長滿,要求簡姓少年「不 要再裝了,趕快承認!」且並用手打他一巴掌,並威脅說:「不講沒 關係,我做的筆錄讓你翻不了身。」事後證明簡姓少年未涉案,而警 方偵辦過程也有違法之情,少年家人乃提出告訴,指控吳姓分隊長妨 害自由,同時與其雇主共同請國家賠償二百一十萬元。 案經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審理後,以簡姓少年當在沒有家人或 其他人協助下,單獨面對員警的公權力,並抗拒強制力興判斷力的程 度自非同於平常,被告在此情況下,以毆打、威脅方式來偵訊,已足 以防礙簡姓少年的意思決定興行動自由,於是將被告判刑三月,緩刑 三年。請求國賠案尚在審理中。 法界人士說,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請求國家賠償呢?依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使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國家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 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也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在政府依法賠償後,賠償義務機關可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執 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由此可見,今後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