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推半就不構成強暴罪 91.6.22.(六) 古語有云:「朋友妻,不可欺。」在現實的工商社會中仍然是句 名言,但是在被害人「自主權」沒有遭到剝奪的情況下與人發生性關 係,那就叫做「半推半就」,事後如果反悔提出告訴,在現行的法律 中,對方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有一名家住基隆市的張姓男子,因為和好朋友的太太發生不可告 人之事,事後被控妨害性自主罪,但因當時算是在沒有暴力的平和氣 氛中進行,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調查審理後,法官以被害人當時「並 未致自主權遭到剝奪」,認為被告行為並未構成妨害自主罪,於是撤 銷一審的判決,改判被告無罪。 有了這個案例,帶給社會大眾一些省思,雖然案例中男子獲判無 罪,但在任何的情況下,仍然要重視友情,朋友妻是不可欺的。 話又說回來了,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的刑責很重,要判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強姦罪。 張姓男子與李姓婦人的丈夫是好朋友,平時也常會到李女家中喝 茶聊天,但在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他明知好友上班不在家,家中只 有李女和剛出生不久的嬰兒,他假借探視嬰兒的名義,亦不顧李女好 言婉拒,仍執意進入屋內,結果被李姓婦人指控他妨害性自主罪,並 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於調查審理中,為慎重計,特委請法務部調查 局對兩人測謊,由於測謊時張姓男子因顫抖,生理反應無法測試,而 女方在測試中,則無情緒波動反應。因此法官根據測謊結果,認定張 某說謊,乃在去(九十)年十二月間,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三年二月 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由辯兩人在當時是於「半推 半就」下完成好事,絕非強暴,而是在你情我願下發生的。 張姓男子於二審開庭時描述,案發當天李婦是欲拒還迎,雖然一 度拒絕他求歡,但其態度並非堅決,彼此在半推半就下發生了性行為 。張某更指稱,當時他李女屋內停留很久,雙方行動自由,如果他是 強暴手段,李女當時大可呼救,或躲進臥室鎖門報警,如此一來他何 能得逞。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在深入調查後,發現全案疑雲重重,從種種事 證顯示,被害人的李女當時的自主權並未遭到剝奪,有機會逃走卻未 逃走,有能力呼救也未呼救,且全身未受到傷害,顯示李女在當時並 未受到張某暴力脅迫,或遭強暴手段而予性侵害,就不能論以妨害性 自主罪。 至於一審請調查局所為的測謊結果,二審法官則認為僅可做為審 酌的參考,並非論罪的唯一依據。因此將一審的原判決撤銷,採信被 告張某所稱「半推半就」的說詞,改判被告無罪,全案仍何上訴三審 。 法界人士表示,妨害性自主罪,其要件必須是「性」的主要主權 遭到剝奪,在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下強行性行為,才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因此像前述的「欲拒還迎」的案情,也就不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由 於還可上訴三審,尚有待最高法院的最終審判。 不過,若妨害自主罪確定無罪,法界人士認為,李婦的丈夫還可 提起通姦之訴,張姓男子仍然有可能吃上妨害家庭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