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署不可侮辱 91.1.5.(六) 人不可侮辱,否則會觸犯刑責;政府機關雖不是人,依法也是不 可侮辱的,其刑責比對人還要重一點! 在民國九十年一月間,台灣南部的高雄縣有村長及鄉民代表等二 十人,因率眾向鄉公所丟雞蛋抗議興建火葬場等事件,就被高雄地檢 署依侮辱公署等罪嫌提起公訴。 目前,經常發生丟雞蛋及撒冥紙等抗議行為,有了這件起訴案, 今後欲以此方式表達抗議的人,在行動之前應加三思,以免吃上官司 ,再後悔就晚了。 納骨塔、火葬場及儐儀館等設施,一般人都不願接近它,何況, 要將這些設施建在你住家的附近,高雄縣接近高雄市的鳥松鄉因無火 葬場及納骨塔,對往生的鄉民非常不方便,於是鄉公所就選定一塊地 計劃興建這些設施,不料,該計劃一經曝光,即引起附近鄉民群起反 對,經鄉公所派員協調也無結果。 計劃興建火葬場的該地謝姓村長為表達村民反對的心聲,於是和 該村選出的陳姓鄉民代表,聯名向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申請集會遊 行,並經警方核准。 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八時,由謝姓村長擔任遊行隊伍的 負責人,率同鄉民約三百人,前往鳥松鄉公所抗議陳情,由於鄉等不 滿鄉長與鄉民代表會主席對興建火葬場及納骨塔的過程所作解釋,在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下,於群情激憤中,便向鄉公所門牆丟擲雞蛋,也 有人拿冥紙亂撒,使鄉公所前一片混亂。 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該遊行隊伍又轉往鳥松鄉學堂路鄉民代表 會黃姓代表住處丟雞蛋、石塊並撒冥紙,五分鐘後,再往該鄉吳姓及 王姓兩位鄉民代表住處前丟雞蛋、木塊,同時也撒冥紙,致兩家一、 二樓玻璃窗被打破;到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再轉往該鄉另一黃性村長住 處抗議,也同時丟雞蛋、撒冥紙,黃村長出面制止時,反遭參加遊行 的邱姓鄉民打得頭及胸部受傷,事後經警方移送偵辦以及被害人告訴 。 這件向官署丟雞蛋及撒冥紙案,經高雄地檢處檢察官深入偵查後 ,依公然侮辱公署、侮辱個人以及毀損、傷害等罪嫌,分別將率眾的 謝姓村長、陳姓鄉民代表以及邱姓、王姓鄉民等共二十人提起公訴, 正在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審理中。 法界人士表示,公然侮辱公署罪,與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罪相同,在刑法上同屬妨害公務,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可判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銀元)以下罰金;若對個人公然 侮辱,則是觸犯妨害名譽罪,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可判判處拘 役或三百元(銀元)以下罰金,兩者相較,公然辱侮公署罪的刑責要 重多了。 法界人士說,在古早官廳衙門,是代表國家的,其神聖、威信, 一般人是不可侵犯的,如今雖然已是廿一世紀的民主時代,而政府機 關仍然是代表國家的,所以不容他人有公然侮辱的行為,否則,可依 法治罪,以維國家尊嚴。 可是,近幾年全台各地為了興建公共設施需要,常有徵購私有土 地與拆遷房屋之情,引起所有人反彈;也有興建垃圾場、火葬場等, 遭附近居民反對,致群情抗議走上街頭,法界人士表示,陳情抗議切 不違法,應以理性合法方式尋求解決之道,否則因此而吃上刑事官司 ,那就划不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