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面臨之挑戰 91.11.12.(二) 台灣地區地狹人多,自然資源有限,但因產業發展迅速,人口增 加,導致各種自然資源之開發利用需求量快速增加,如土地、木材、 礦產、水資源的開發及民眾遊憩需求等,嚴重壓迫全島之生物多樣性 資源,除不利於保護區的設置外,更對已設立之保護區造成相當之壓 力。 現階段大部分國人對於各種自然資源利用之觀點,仍停留在 " 經濟利益 " 掛帥的階段,各種資源之利用,均從此-角度加以評估 ,愈高的經濟利益愈為大眾所觀迎,忽視自然保育之重要性。致使自 然保護區設置的工作,係由政府單向的推動,不易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地方未能或不願參與,及來自地方及產業方面之阻力重重,使自然 保護區推動愈為困難。 台灣以平地至沿海地區開發最早,人口密度高,導致土地遭高密 度的利用,而原本對候鳥遷息最重要的海岸溼地及低海拔原生闊葉樹 林,更因分布於西部平原地區,在近二百年的開發下,早已所剩無幾 。 沿海溼地與低海拔原生林地保護區的劃設,不僅土地取得不易, 已劃設的保護區經營難度也較高,因此如何增加本類型保護區的劃設 ,及如何落實管理措施?是現階段台灣保護區最困難的挑戰。而海洋 保護區亦面臨劃設與管理窘境,管制保護區漁產資源的開發,常會引 發漁民的嚴重抗爭。 我國現有自然保護區,除國家公園有成立專責管理機關與警察編 制外,大部分均由保護區所在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接辦經營管理之職責 ,而管理機關之專業技術之人力,限於本身原有之職務,編制又不能 獲得增加,保育經費不足的現況下,使自然保護區之經營管理無法推 展,大部分保護區目前僅能侷限在保護階段。 現行保護區的劃設法令皆出現周延性與彈性不足的缺失,如部分 保護區依據台灣省國有林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台灣沿海地區自 然環境保護計畫等行政命令所劃設,徒具形式,對於違反管制行為, 無任何法律規範作用。 文化資產保存法僅對法定動植物的採集或破壞訂有實質之處罰, 對於隨意進出保留區的民眾,僅具道德勸說之作用。此外,保護區的 行政管理人員,並無被賦予司法警察權,對於違法行為,無法達到立 即遏阻之成效。 其中又以國家公園及林務局轄管國有林地和原住民的衝突最為嚴 重。國家公園內有生態保護區,為保護等級甚嚴格的保護區,區內嚴 禁任何破壞自然的行為,此種保護方式與原住民的傳統利用自然資源 ,打獵、娛樂和傳統生活方式有衝突。 早期規劃國有之森林地區,原就與原住民族傳統生活空間重疊, 因此林務局在經營國有林地時,亦與原住民族造成嚴重的衝突。在需 顧及原住民族生存、生計權益,又兼顧自然資源保育雙贏的目標,嚴 重考驗國家公園與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者之智慧。